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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果互认

作者:学历继续教育中心   2023-12-07

北京师范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习者学习的选择性,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习者在院内(外)学习项目或课程获得的非学历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推进非学历继续教育与学历继续教育的融合发展,促进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习成果互认的范围
1.学习者参加院内培训、交流、实习实践等项目或课程所获得的成果。
2.学习者参加院外其它可予以学习成果互认的项目或课程所取得的成果(如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志愿服务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3.以上成果统称为“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二条 学习成果互认的原则
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应遵循内容相同或相近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同名(或相近)课程内容须与学历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达到60%及以上,学时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的予以互认;非同名课程属于拟认定专业知识范畴内,且学时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的可视情况予以互认。原则上16-18学时认定为1学分,互认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2.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时非同名课程(名称相近的课程除外)原则上互认为选修课学分。
3.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原则上应在学历课程开课学期之前办理,开课学期开始后不予办理。有效学习期限内最后一学期不予办理任何情况的学习成果互认。
4.同一非学历学习成果不能重复认定。
5.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6.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转换为学历学分时,免修相应的课程,但不减免相应的学历学费。
第三条 学习成果认定办法
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一般情况下,按照学分相对等量互认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院内培训、交流、实习实践等项目或课程所获得的成果互认
1.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
    非学历学习成果,参照学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库内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和相应学分进行认定。
2.课程名称不同的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
    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属于拟认定专业知识范畴内的,可视情况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但如与必修课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达到60%及以上,且学时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可视情况予以认定。
(二)院外研修其他项目或课程所获得的成果(如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参照“院内培训、交流、实习实践等项目或课程所获得的成果互认”执行。
第四条 学习成果互认成绩与学分计算
    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按照第二条学习成果互认的原则1进行转换与认定,拟认定为课程相应学分,课程成绩按照75分计算(参考学位申请加权平均分的要求)。
第五条 学习成果互认办理程序
1.学习者个人申请。学习者在熟悉专业培养方案、学习成果互认相关文件的基础上,遵照互认原则,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非学历学习成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对应的培训内容及学时(盖章有效)等相关材料。
2.非学历学习成果互认的审核。学历继续中心成立学习成果互认工作小组,对各部门(或机构)提交的学习成果互认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评议。
3.如遇特殊情况,由学历继续中心成立学习成果互认工作小组审议评定。
第六条 其它
    如在提交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历继续教育中心不予审批通过,对已经审批通过的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取消资格。严重者将取消学习者学籍,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学历继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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